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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了解职业卫生“三同时”

1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并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时,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2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完成“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5种(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过程中,是否需要向管理部门提报相关材料?

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评审工作后,要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布;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评审工作以后,要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布;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后,要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行信息公布。

4“三同时”工作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4.1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4.2 编制报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在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3 组织评审和验收。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按照验收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且修改和整改情况须经专家组确认。

4.4 资料存档与备案。评审和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未完成“三同时”的法律责任

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5.2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5.3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6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意义是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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